与王守清教授等商榷投融资规划的定位

(原文载于人民网)


随着我国各级政府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越来越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工作,其在城镇化的实践进程中,投融资规划方法的战略地位也越来越凸显,被视为城镇开发建设总体设计层面的重要方法论。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城市政府、企业家以及专家学者,对投融资规划的战略定位的理解还不是很清晰。例如在国家推动“多规合一”的试点中,虽然投融资规划每个成功的案例都在一定层面上实现了“多规合一”,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投融资规划方法一直没能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各地“多规合一”的探索实践当中。王守清、蔡建明等站在学术角度对投融资规划进行了系统研究,个人觉得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因此借助人民网这样的平台,与几位教授商榷投融资规划战略定位等一系列问题,以期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的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在更大范围内和最大限度上达成共识,以推动有关学科的进步和城镇化实践领域的科学发展。本篇重点讨论投融资规划方法的定位。


投融资规划提出的背景

我们关注到,蔡建明、王守清教授等在《城镇化背景下的投融资规划框架研究》中指出,“投融资规划作为较新的概念和方法,在(城市)开发过程和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定位一直比较模糊”,文章对既往研究成果的梳理中,提出“李伟等较早的认识到投融资规划的重要性,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应用到实践中,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同时,文章提出“城镇化中新城新区整体开发PPP模式将是PPP应用的热点领域”,并基于PPP模式展开了投融资规划整体方法论设计及实证研究。

我理解几位教授的落脚点是新城新区整体开发的PPP模式,而支撑这个模式的基础是系统化的方法——投融资规划。教授们的积极思考和有建树的认识对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将是大有裨益的,能够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考虑PPP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者的责任心,也能够感觉到几位学者对中国新型城镇化所存在问题有着自己的洞见和忧思。

这不禁让我回想起过往近十年间,我和我所带领的荣邦瑞明团队坚守着对投融资规划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从当年我们作为少数派的“孤独呐喊”,到获得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认同,到大量政企合作城镇化项目的应用,最后得到中央有关部委在政策文件中的推广,历经了艰辛的过程。时至今日,我的团队在单体项目和区域综合开发PPP方面都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人力资本积累,但仍在不断提升着对投融资规划理论和实践的认识。我感觉到自己也已不再孤独,因为除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很显然我们的观点也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共鸣。

曾几何时,虽然为中国城镇化所存在问题而心急,但是团队每个成员坚信我们在做着有益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情,乐于为此付出心血和汗水。由于得不到国家相关部门经费的支持,我们很多好的想法都直接进入实践领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总结、提升和推介。如今我个人感觉,与专家学者系统讨论投融资规划的理论和方法问题的时机相对成熟了。


推广投融资规划的新使命 

蔡建明、王守清等教授的文章在肯定我们的理论实践探索的同时,也提到,“李伟等提出的‘规划设计——资金统筹——城镇建设’的三阶段模式,没有充分挖掘投融资规划的意义和价值,难于充分发挥投融资规划对城市规划设计的有效指导和效益调控”。

事实上,我当初提出的“三阶段模型”,主导思想是期望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规划和建设口对投融资问题的关注,也就是希望有关方面在“城市规划落地”这个问题上走出误区,从单纯的技术层面讨论,转向对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中来。经过我们近十年的研究和推动,中央政府以“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作为新型城镇化重要的抓手而对规划落地的重点问题指明了方向,这也宣告着我们的“三阶段模型”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因我们的不懈推广,最终大量的省市都接受了投融资规划的概念,都接受了规划落地要做好投融资工作的理念,这也是目前PPP作为解决城镇化问题一呼百应的重要舆论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荣邦瑞明团队积累了大量的案例,创造了“长阳模式”,沉淀下一批实践层面的客户和朋友。我们也一直期望能够与体制内规划、公共管理、金融等领域学者合作,进一步深化投融资规划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升系统的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我们深信这是非常必要的,一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也是我们加在自己肩上的新使命。

看到蔡建明、王守清等教授主动提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投融资规划框架,深感欣慰。在这里,我们也愿意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对投融资规划以及新新区整体开发PPP方面的实践和理论思考,以及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供大家借鉴。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与业界专家一道共同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的进步,使城镇化实践有眼界,有理论基础,更接地气,跟上时代的脉搏。


关于投融资规划的总体定位问题

蔡建明、王守清等教授的文章建议,“将投融资规划作为(总规中)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控规之前,这样有利于根据投融资的成果对控规的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调整”。对于这一观点,我觉得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个人理解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规划”概念的使用,往往是包含有规划和设计内涵的“泛规划”意义。而在实践中,我们认为,也需要把投融资规划分成三个阶段来认知和应用。一是整体投融资规划阶段,对应城市总规编制阶段,重点解决指标及可行性等问题,至少要解决起步区的可行性问题;二是实施方案的设计阶段,对应着控规编制阶段,重点解决开发时序的设计问题,解决价值提升问题;三是PPP模式设计阶段,具体解决项目层面融资和社会资本进入方式等问题。其中第一阶段的投融资规划向城市总规层面渗透,第三阶段向实施层面渗透,通过一三两个阶段的渗透,使得“规划设计——资金统筹——城镇建设”三段论中的“资金统筹”得以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我们说,投融资规划的三阶段与早年我们提出的“三阶段模型”也是相呼应的。

具体来看,在第一阶段——整体投融资规划阶段,需要坚持投融资规划与总规同步启动,互相补充,互相矫正。我们在山东省滕州市就进行了非常好的试验,山东滕州高铁新区的领导思路比较开阔,真正站在实施的角度抓总规的定型问题,因此同时开展了包括投融资规划在内的七八个专项规划,深规院是总规和控规的编制单位,我的团队与其实现了很好的合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当总规一稳定,初步的投融资规划相应出炉,很快取得了投资人的青睐,短时间内就促使新区政府与城市整体运营商取得了一致意见,挖掘到区域发展的第一桶金。

在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设计阶段,实际工作中与控规编制协同进行,互为补充和矫正,这阶段的核心目标旨在提升区域价值,研究优化开发时序等问题,或者说按照城市发展的规律实现城市价值的设计。现实情况是很多政府因为资金问题捉襟见肘,拿项目换投资,不顾投资建设的时序,使得城市发展过程严重背离发展规律,城市自身价值被严重低估,造成参与城市的大多数投资建设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城市居民的诉求更是被严重忽视。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很多城市而言,需要尊重自身所处的城镇化发展阶段及城镇化的客观规律。

在第三阶段——PPP模式设计阶段,解决的是项目和资本的对接问题。虽然通过前面两个阶段的工作,夯实了政企合作的整体信用基础和宏观机制,但是就每个具体项目,还需要在在项目层面进行深度设计,就像一个单体房地产项目,既要有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又要有单体建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融资问题也是如此,需要在项目层面做具体的投融资模式设计。投融资规划第三阶段的工作在实践中往往与一个具体项目的PPP实施方案融合编制。

现实问题是复杂的,因此理论上的概括一般旨在引领人们观念的更新,而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使投融资规划方法论体系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我们的处理往往要比理论上的表述复杂得多。真心感谢蔡建明、王守清等教授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投融资规划战略定位进行梳理和研究的建议。希望我们的商榷和讨论开启投融资规划理论和和实践的热潮,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科学有序发展,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化中的政府风险问题,解决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