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力解决PPP推广的症结所在

本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60号文内容沿袭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意见、近期国务院43号文等相关文件一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公共投资、推动政企合作PPP模式的精神,且更进一步提出了配套体制机制改革内容和操作建议,从我们多年服务城镇化政企合作的体会来看,60号文直指当前城镇化PPP模式推进的症结,对症下药。

近期公司研讨当前政策下PPP模式的走向,有同事提出,国内PPP推广来势再凶猛,再强调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注定也只是地方平台公司和大央企的狂欢而已!现行金融体系下,国内城镇化融资信用严重依赖土地和大企业信用,而各类社会资本不掌握信用资本,进入信贷市场就被贴上高风险的标签,面对城镇化投资,投资人参与的项目即使预期收益可观,缺乏融资信用也只能望洋兴叹。此外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不健全导致各种权益类直接融资探索缓慢,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方式,加之社会资本在PPP合作中谈判能力和约束政府能力弱,使得城镇化PPP合作项目成为看似美好,但实则周期长、风险高。

从2005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新旧“非公36条”,并且不断针对重点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发布了意见,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投资的玻璃门一直存在,并未减少,一方面的原因是政府项目审批中主体资格要求,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信贷资源与政府信用(央企背后是中央信用)的绑定,决定了政府平台和央企能获的大量、低价的信贷资源,也导致项目更多以上主体集中。

以上的症结,市场各方多年来一直在探索突围,方式的核心内容即是建立规范的城镇化权益管理机制及其支持体系,以及建立规范统一权益交易市场,以助力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形成多元的城镇化融资渠道,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城镇化投资。但是由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的不完善、金融政策限制、价格形成机制缺失以及城镇化项目信息公开欠缺种种原因的存在,相应试点一直停滞不前。

目前各地在积极实践的集体土地改革可以作为参考,对于传统“没有价值”、产权无法交易的集体土地上资产,通过“房地分离”、注册登记使用权等方式,在保护农民基本利益基础上兼顾投资人利益和投资风险,对集体土地上的投资附以实质性产权保护,并通过构建特殊交易市场,实现该权益的市场价格,同时构建起了相应的金融市场。

本次60号文明确提出,“完善基础设施价格机制,改进价格形成。。。实现金融市场发现价格功能。。。规范PPP合同规范。。。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监管体系,形成。。。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等内容,可以看到,以上内容即是针对PPP推广中的症结而来,通过规范政企合作内容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实现和风险防控,构建城镇化PPP项目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搭建权益交易市场,同时建立相应的交易评估、监管体系,通过一系列工作为相关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衍生奠定条件,从而为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投资铺平道路,真正实现城镇化多元主体参与的情形。通过以上机制的建设,才能使得项目自身情况成为金融市场真正的信用杠杆,从而破除土地作为城镇化融资的信用杠杆历史使命,也使得城市政府将城市经营中心聚焦于城市环境的打造,才能使得土地财政真正的退出历史舞台。